源头化纠纷 做好新时代民事检察和解工作(图文)
2021-10-15 10:55:51来源: 责任编辑: (本文版权所有,未经授权,禁止转载)
和谐的邻里关系是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,是良好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。
李某某与赵某某均系鄂温克族自治旗某嘎查的牧民,双方的房屋毗邻。赵某某在李某某房屋北侧新盖了一座房屋,并修建了围墙,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矛盾。李某某认为赵某某修建围墙使自己无法正常出行,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解决出行问题未果。李某某诉至法院,要求赵某某拆除围墙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拆除围墙,还原李某某出入的自然通道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,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依法调取新证据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。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,经审查认为,本案如依法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,不仅加重了当事人诉累,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,无法真正化解邻里间的矛盾。


